都說小酌怡情,但飲酒過量,輕則傷身,重則害命。這并不是危言聳聽,就在前不久,河南少年15歲考上大學,開學第一天同學聚會時喝酒猝死;南陽一男子飲酒過量猝死街頭,同飲者被判賠償10萬多元,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
春節(jié)將至,過年期間家人、親戚和朋友的聚會增多,親人久別團聚,老友多年不見,席間高朋滿座,喝酒是難免的,喝點酒聯(lián)絡聯(lián)絡感情是好事,但如若喝壞了身體,甚至丟掉了性命,這個責任該由誰來埋單呢?
聚會喝酒出意外這些人必須擔責
河南晟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帆表示,一般情況下,聚會喝酒出事,要由聚會的組織者和積極勸酒者承擔責任。
首先,組織者在聚會中起著主持、安排作用,喝什么酒、怎么喝、怎么過來參加聚會、聚會后怎么回家,一般都要由組織者事先安排好,做好提醒工作。而酒席上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一般也是組織者最了解。因此,引導大家理性飲酒,照顧每一個人的健康、安全,是組織者應盡的義務。
其次,聚會中積極勸酒者也應當承擔責任。嚴格意義上說,這些人是活躍的“灌酒者”,別人不能喝、不愿意喝,仍采取各種手段,迫使他們礙于情面喝酒,從而導致醉酒。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若出現(xiàn)飲酒者飲酒過量導致傷亡,勸酒者也難逃法律責任。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大家都沒有勸酒,但飲酒者自己飲酒過量,就是大家俗稱的貪杯。如果組織者和參加聚會的人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導致貪杯的人喝酒出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閆棟陽還說,如果參加聚會的人發(fā)現(xiàn)醉酒者要在酒后實施不法行為而未加勸阻,相關人員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酒后出事同席做到這些可免責
聚會本來是好事,但若不注意一些事項,就有可能麻煩上身。聚會因飲酒發(fā)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件并不少見。那么,遇到這樣的事,就肯定難免賠償嗎?楊帆說,這不是絕對的,只要做好以下幾點,即使同席也可免責:
首先,要做到文明喝酒,健康喝酒,摒棄舊的、不好的習俗和風氣,做到不勸酒,不以酒作為聚會的主角,從根本上杜絕飲
酒安全隱患。
其次,若席間已經(jīng)有人飲酒過量,那么,同席的人一定要做好安全注意工作。對醉酒者,應安全護送其到家,并通知其家屬進行陪護。若沒有家屬在場,應安排好人在場陪護到酒醒,或者通知其家屬領回。
閆棟陽提醒,在朋友聚會喝酒的時候,應注意把握好度,在朋友身體不適或者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不強勸,要保證其在醉酒狀態(tài)下的安全,并對其酒后駕車等不法行為進行勸阻。做好這些工作,就可以避免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
兩位律師都說,同席的人盡到了注意義務,是避免責任的關鍵。但是,喝酒聚會多是熟人之間的事,空間相對封閉,沒有外人在場。如果席間大家都喝得醉醺醺的,怎么才能證明誰沒有勸酒,誰盡到了注意義務呢?
楊帆說,由于聚會具有私密性,很少有監(jiān)控,若出現(xiàn)糾紛,各方各執(zhí)一詞,確實很難取證。但是,聚會若在酒店等經(jīng)營場所進行,聚會的組織者可以提供消費清單,證明上面沒有足以使人醉酒的酒水,以此主張免責。同時,聚會的參與人也要注意保留自己沒有強制性勸酒的證據(jù),以及聚會后已經(jīng)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的證據(jù),如護送回家的出租車發(fā)票,通知家屬的電話通話清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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