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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施暴者的“緊箍咒”、受害者的“護身符”。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需要提供什么證據(jù)?“人民說法”欄目邀請法院工作人員,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裁定根據(jù)申請人請求作出
近親屬或相關機構可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旨在當受害人處于遭受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或急迫危險情況下,提供迅速的保護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裁定的內容一般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作出,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六項措施。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王四營法庭庭長李甲軍表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理過程中,申請人不需提供相應擔保,不需交納訴訟費,也不以提起離婚訴訟或其他民事訴訟作為前提條件,且人身安全保護令在72小時內甚至更短的時間內簽發(fā),能夠及時、快速地發(fā)揮保護作用,彰顯司法的溫度和速度。
“實踐中,部分受家暴婦女因自身行為能力或客觀條件所限,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若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知悉,可以代為申請。”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王四營法庭副庭長王樂說。
精神侵害也屬家暴
婚戀關系終止后仍可簽發(fā)
“結合目前法律規(guī)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外,在實踐中,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或身體侵害行為均屬于家庭暴力。”李甲軍說,如限制人身自由、以自傷自殘相威脅等也屬于應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精神暴力。”
王樂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例。盧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后,趙某拒絕盧某外出工作或社交,還多次恐嚇、威脅盧某,并要求盧某刪掉除趙某及公婆外所有聯(lián)系人的聯(lián)系方式,否則趙某便自扇耳光、下跪撞墻。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趙某毆打、威脅、辱罵、騷擾、跟蹤盧某。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將婚姻關系或戀愛關系終止后仍存在的糾纏、騷擾、暴力行為納入被申請范疇,進一步強調了對婦女人格權益的保護,為新時代婦女生存發(fā)展環(huán)境提供更加嚴密的法治保障。
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將被追責
受害者應注意留存證據(jù)
如果被申請人不配合應訴怎么辦?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齊曉丹表示,被申請人是否接受調查,并非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必要條件。被申請人拒絕配合或不發(fā)表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齊曉丹介紹,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然而,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當事人對家庭暴力證據(jù)范圍、種類不了解,缺少證據(jù)收集意識,導致其申請因證據(jù)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fā)揮。”齊曉丹提醒,受害者可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有意識地留存、收集證人證言、傷情照片、醫(yī)療機構證明、出警記錄等證據(jù),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避免受到進一步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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