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流程是否便捷不僅影響消費者的購物體驗,還是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的重要體現(xiàn),更是衡量商家服務質(zhì)量和商品質(zhì)量的一把標尺。但是,便捷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并非“無條件”,買家退貨仍要遵守相應規(guī)則。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jié)了一起涉“七天無理由退貨”案件,買家小吳認為購買的“K歌”音響不符合預期便申請退貨,但因其退還的商品存在瑕疵,不僅沒得到賣家同意,在其訴至法院后,法院亦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消費者維權(quán)接連遇挫,問題究竟出在哪里?辦理“無理由退貨”時,到底應當如何留痕存證?對此,法官以案釋法,向你支招。
案情回顧
小吳花費1900余元在某購物平臺上下單購買了一臺“K歌”音響。到貨之后,小吳試用了感覺音質(zhì)不太理想,便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
次日,商家同意退貨退款并留言稱:“請保持產(chǎn)品的外包裝盒完好,配件齊全,機器無劃痕磨損,不得影響二次銷售,否則我們將拒收并拒絕退款。”
小吳隨后將商品寄回,等待商家退款。幾天后,平臺提示小吳,商家拒簽快遞并拒絕退款,理由為“產(chǎn)品包裝盒有輕微破損”“設備上有明顯指印和劃痕以及疑似用濕毛巾擦過留下的臟水漬”,小吳對賣家所說情況則予以否認。
因反復申請退貨退款均被平臺駁回,小吳便將賣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退貨退款。賣家應訴后提交的驗貨視頻和照片顯示,涉案商品的確存在較為明顯的水漬和劃痕。賣家認為,其在小吳初次申請退貨時就已經(jīng)盡到了告知義務,但涉案產(chǎn)品目前的瑕疵狀態(tài)已經(jīng)影響到二次銷售,因此不同意退貨退款。
審理裁判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賣家在小吳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時明確提示其應保持商品外包裝盒完好、配件齊全、機器無劃痕磨損且不影響二次銷售,已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此外,賣家還盡到了對退貨商品及時檢驗的義務。鑒于小吳未能提供確鑿相反證據(jù)證明其寄出包裹時商品處于完好無損的狀態(tài),法院無法認定商品瑕疵是由商家造成,因此對小吳提出的退貨退款請求未予支持。
面對一審判決,小吳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訴。
北京四中院在二審階段,綜合考量了訂單詳情、交易快照、交易流水、雙方聊天記錄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再次認定商家在交易過程中已充分盡到告知與檢驗的義務。同時,由于小吳未能提供證據(jù)來支持其包裹寄出時商品完好的主張,所以無法將商品瑕疵歸責于商家。基于此,北京四中院最終駁回了小吳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目前該案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是維護消費者與商家合法權(quán)益之間的重要平衡。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quán)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èi)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消費者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并不是“無條件退貨”,其應當保證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對于應如何認定 “完好”,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參照交易習慣。
尤為重要的是,消費者應主動留存證據(jù),以證明在退貨時商品處于完好狀態(tài)。例如,拍攝清晰的商品照片或視頻,記錄商品的原始狀態(tài);在退貨打包時,注意保護商品免受運輸過程中的損害,并可選擇拍攝打包過程作為輔助證據(jù);保留退貨時的物流單據(jù),以便追蹤和證明退貨的寄出時間與狀態(tài)。以上不僅有助于順利完成退貨流程,更能在發(fā)生爭議時為消費者提供有力的證據(jù)支持,確保自身權(quán)益得到有效保障。(徐偉倫 劉津?qū)?徐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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