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李曉軍
號稱0焦油多種口味能治咽炎 實則多為“三無”產品
電子煙扮成霧化器網上大肆售賣
“在學校偷著抽不容易被老師發(fā)現,不是那種很嗆的煙味。”近日,天津市民李先生在瀏覽某社交平臺時,被推送了一則“可能認識的人”的動態(tài)。該網友頭像是一男生吞云吐霧的照片,發(fā)帖是為了分享自己的“戰(zhàn)果”——好幾個長條形狀、不同顏色的像打火機一樣的東西擺在一起。該網友還在評論區(qū)回復他人,“這些都是水果味電子煙,明面兒上不讓賣了,但我有渠道”。
李先生點進該賬號首頁,查看其過往動態(tài)發(fā)現,這人竟是自己剛上高中的侄子,才16歲,不知道從哪染上了抽電子煙的惡習。在他追問下,侄子交代說電子煙是自己逛貼吧時看到別人發(fā)的賣貨廣告,出于好奇私聊賣家下了單,已經陸陸續(xù)續(xù)在那人處買了好幾次,“賣家說他貨源全,種類多”。
此前,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下發(fā)《關于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明確規(guī)定不得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銷售電子煙。2022年10月,電子煙國家標準施行,電子煙只能呈現煙草風味。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fā)現,當前仍有許多電子煙產品在網絡平臺售賣。這些產品有的化身“草本霧化器”,有的以各種水果味等口味吸引消費者,一些網上售賣的電子煙甚至是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
受訪專家指出,線上售賣電子煙行為被明令禁止。一些不法商家借“草本霧化器”0焦油含量等說辭,以“霧化器”不是電子煙為由售賣,但實際上此類“霧化器”就是電子煙,同樣應該禁售。網絡不應成為不法商家和“三無”電子煙的溫床。相關部門應加大打擊力度,對“草本霧化器”等類型較新的電子煙或利用暗語逃避監(jiān)管的行為及時發(fā)現并查處。網絡平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對入駐商家和發(fā)布內容嚴格把關,避免為其線上引流提供便利。
宣稱無危害能治病
霧化器實為電子煙
一次偶然的機會,河北滄州的張先生發(fā)現網絡上有商家在售賣“草本霧化器”。商品詳情頁中打著“健康無煙油”的宣傳語,有多種水果口味可供選擇。商家一直強調該產品非電子煙,并且有中藥輔助治療功效。
店鋪里還有一款張先生之前買過的水果味電子煙,不過其商品名稱也被標注為“霧化器”。在電子煙國標施行后很久沒抽過果味電子煙的張先生心癢難耐,果斷下了一單,沒事干的時候就從口袋中掏出來吸兩口。之后,他就成了這家店的??汀?/p>
張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抽的霧化器,外表酷似打火機,呈綠色,上方有氣口,放入嘴中吸食就能產生氣霧,“感覺和抽電子煙沒什么區(qū)別”。
張先生說,自己是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刷到的霧化器商品,在下了一兩次單后,就直接加了店主的私人聯(lián)系方式,轉成了線下交易。
記者按照張先生提供的線索檢索發(fā)現,在二手交易平臺、網購平臺上銷售所謂“草本霧化器”的商家不在少數。這些商家往往宣稱自己售賣的“是草本霧化器,絕不是電子煙”,0焦油、0尼古丁,不僅不會對身體造成危害,還能輔助治療咽喉疼痛、慢性咽炎等病癥。有商家甚至會特意注明“合法合規(guī)水果味”。
例如,在某網購平臺,一家名為“××草本霧化小店”的商家售賣著27款不同口味的霧化器,百香果味、椰子水味、西瓜味……每種霧化器銷量在60件左右,店鋪簡介寫著“創(chuàng)新電子噴霧劑,一手貨源”。商品詳情頁中沒有任何產品信息。該店鋪信息顯示商家屬于電商平臺的“個人經營者”,無須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強告訴記者,根據煙草專賣法、《電子煙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電子煙是“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tǒng)”,將不含煙堿(尼古丁)的電子煙也納入電子煙定義范圍,并明確要求“霧化物應含有煙堿”,即不含煙堿的電子煙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由上述商家售賣的“草本霧化器”,盡管從商品詳情到售賣話術,都在極力撇清所售霧化器和電子煙之間的關系,但實際上,“草本霧化器”的內容物符合霧化物的定義,屬于電子煙。
7月10日,公安部經偵局發(fā)布了“嚴打涉煙犯罪維護市場秩序典型案例”,四川眉山某新型“中藥霧化器”類電子煙非法經營案位列其中。
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對趙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經查,2021年以來,以趙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注冊了6家醫(yī)療器械生產、銷售的關聯(lián)企業(yè),聲稱生產“口鼻給藥器”“口鼻氣霧給藥器”醫(yī)療器械,但實際組裝外觀、功能、工作原理與電子煙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熱霧化功能、帶有多種特征型口味霧化液的霧化器產品。根據煙草質量監(jiān)督部門的鑒定,涉案相關產品不含煙堿及任何中藥成分,屬電子煙范疇。
據了解,該團伙大批量制發(fā)虛假廣告,宣稱其產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質量以及輔助控煙、戒煙,尤其是通過制作時尚、炫酷視頻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種水果味的特殊產品誘導大量未成年在校學生吸食。
目前,趙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平臺引流私聊交易
涉嫌構成非法經營
“你要覺得不夠勁,不妨買電子煙,也有水果味的。”
記者與某二手交易平臺“××電子霧化器”商家溝通時,對方提出,他手里不僅有水果味霧化器,還有一批水果味電子煙,口感極佳。購買需要添加另一社交平臺的聯(lián)系方式。
在其發(fā)來的收藏筆記中,記者看到該商家售賣各種品牌的電子煙,煙彈口味均為水果味“菠蘿橙子”“寒冰草莓”“芒果冰”等,單支售價在60元到70元不等。
記者查看發(fā)現,商品界面下方價格便宜、銷量高的電子煙沒有任何品牌標識,也沒有生產地址、原材料等文字信息。商家稱,這種電子煙可以裝許多品牌的果味煙彈,因為沒有品牌,所以價格更便宜。
記者注意到,在二手交易平臺與社交平臺,有大量個人賣家售賣“三無”果味電子煙。記者以買家身份咨詢數名平臺商家,其都表示還有果味電子煙存貨。這些賣家的共同點是,通過二手交易平臺、社交平臺發(fā)帖引流后,要求買家添加其私人聯(lián)系方式進行購買。
岳強說,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據此,銷售電子煙產品也必須取得專營專賣許可證。如果涉事商家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可能會受到“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等行政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湯建彬告訴記者,網絡售賣霧化器類產品,可能觸犯非法經營罪、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違反《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如果霧化器類產品被認定為醫(yī)療器械而商家未取得相應的醫(yī)療器械注冊證或生產許可證,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姜孝賢認為,通過網絡售賣電子煙產品,必然存在直接或者間接介紹有關產品的行為,這涉嫌違反《互聯(lián)網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如果商家發(fā)布的是虛假廣告,情節(jié)嚴重的,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
銷售亂象亟待規(guī)制
加強涉煙信息監(jiān)測
“本人不抽煙,草本霧化器正好能滿足我吞云吐霧的幻想。”某社交平臺用戶“小籠包”發(fā)帖稱,自己為了拍攝一組寫真,使用霧化器制造吞云吐霧的效果,沒想到使用后沉迷其中。在其評論區(qū),不少昵稱帶有“水果××”字樣的賬號留言“購物入口”“存貨找我”。
記者調查發(fā)現,“草本霧化器”、果味電子煙在網絡平臺上大量存在,一些平臺甚至變相成了非法電子煙賣家引流的溫床。
例如,在某網購平臺,搜索“霧化器”直接跳出大量此類商品。在某社交平臺,搜索“電子煙”“霧化器”后,雖然平臺會顯示“小小一支煙,危害萬萬千!網絡售賣香煙屬于違法行為”的文字提示,但是相關帖子并未被屏蔽,不少賣家借分享為名發(fā)帖,在評論區(qū)放置購買鏈接或個人聊天賬號引流。而一旦用戶點進此類帖子,后續(xù)平臺會持續(xù)推送大量同類帖。
在湯建彬看來,平臺作為網絡交易的服務提供者,有責任對入駐商家及其銷售的商品進行嚴格的審核,并負有信息披露責任:平臺應確保商家在銷售過程中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等。另外還有監(jiān)管責任、及時處理義務與協(xié)助調查義務。如果平臺未能有效監(jiān)管,則可能承擔警告、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等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法律后果的具體程度取決于平臺的監(jiān)管失誤程度和違規(guī)行為的嚴重性。
姜孝賢認為,平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及時將銷售電子煙的賬號、店鋪關停,下架違規(guī)商品。遇到新產品類型,無法確定產品屬性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基于相關部門的定性作進一步舉措。若平臺未能有效履行上述監(jiān)管職責,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岳強提到,實踐中,一些平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可能對不合格的店鋪設置“白名單”,不進行相關審查,甚至以提高會員費、上架費等方式代替審查。此種情況,可以推斷平臺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共同違法犯罪的行為。
對于治理電子煙線上違規(guī)銷售亂象,岳強建議,首先應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統(tǒng)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在打擊犯罪、震懾犯罪的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廣而告之,教育廣大民眾。其次,要夯實平臺的主體責任,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平臺發(fā)出通知或通報,要求各平臺自查自糾,及時下架違法違規(guī)商品鏈接。
姜孝賢建議,實行分類分級監(jiān)管,填補監(jiān)管空白,明確監(jiān)管依據。加強和完善互聯(lián)網涉煙信息監(jiān)測平臺建設,提升數據抓取和分析技術水平,不斷提升互聯(lián)網涉煙案件偵辦能力。提升不同行政部門之間的協(xié)同監(jiān)管,組建跨部門互聯(lián)網涉煙監(jiān)管工作專班。
湯建彬說,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平臺應建立健全審核、信息披露、監(jiān)管和協(xié)助調查機制。在根源上杜絕不合規(guī)產品出現在大眾視野。“霧化器類產品本身有其合規(guī)用途。商家在銷售霧化器類產品時,應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產品合法合規(guī)。在銷售前,應仔細了解產品的性質、用途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避免觸碰法律紅線。”(本報記者 韓丹東 本報實習生 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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