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互聯網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獲取信息、休閑娛樂的重要渠道。不過,網絡在拓寬孩子們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爭議問題,比如未成年人背著家長進行充值打賞,這些錢能返還嗎?社交軟件里的“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虛設,平臺是否要為此擔責呢?一起去看看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充值刷禮物引發(fā)的糾紛。
女孩用大人手機
兩個月打賞一萬余元
11歲的圓圓經常在放學后使用奶奶的手機學習,一個偶然的機會,她下載了一款“連麥”App,也就是語音交友應用。用奶奶的手機號注冊登錄后,圓圓深深地著迷了。
北京互聯網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張亞光:在App中有不同的聊天室,通過不同主題的聊天室,陌生人之間可以連麥進行唱歌,包括發(fā)言等。
除了可以連麥社交互動,這款App上還有各式各樣的虛擬禮物,圓圓就經常充值購買虛擬禮物送給平臺內的好友們。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孫銘溪:它都是一些小禮物,可能就幾塊錢,送一朵花、送一些東西,大家并不覺得是一個大額的消費。但是由于這樣一種強社交屬性,它里面的頁面都非常鼓勵大家不停地去互送禮物,導致小朋友在社交軟件中通過連麥,相互比拼送禮物。
家長向公司提出退款卻遭拒
遂訴諸法律
直到有一天,圓圓的爸爸發(fā)現女兒使用的手機中多了這樣一款“連麥”社交App,一番詢問之下才發(fā)現事情不對勁兒。經查詢,2022年7月至9月,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圓圓陸續(xù)向這款App充值了1萬多元。之后,圓圓爸爸向運營這款App的科技公司提出了退款申請但卻遭到了拒絕,于是他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錢款。
北京互聯網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張亞光:圓圓是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這種打賞行為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爸爸進行確認,如果爸爸不予確認或同意的話,這個行為是無效的。
在原告方看來,圓圓是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兩個多月的時間內充值金額巨大,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適應。圓圓的這些行為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追認,屬無效行為,被告科技公司應返還充值款。
不過,被告方認為,圓圓進行充值的賬號注冊人為圓圓的奶奶,無法證明充值行為是由圓圓做出,且充值兌換的禮物已經被全部消耗,相當于科技公司已經完整履行了服務內容,沒有返還義務。
不僅如此,被告科技公司還主張,他們開發(fā)了“青少年模式”供用戶使用,孩子的充值行為是缺乏監(jiān)護人監(jiān)管導致,公司不應為此擔責。
那么,被告公司所說的“青少年模式”實際使用情況又是怎樣的呢?法官下載了涉案App并嘗試設置青少年模式進行體驗。
辦案法官發(fā)現,涉案App雖然設置了“青少年模式”,但模式開啟后卻只能停留在設置界面,根本無法使用,只有關閉“青少年模式”的選項可以點擊。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孫銘溪:它設置了所謂的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模式,但我們在使用的過程中發(fā)現,打開未成年人模式,它事實上是一個虛假的未成年人模式,沒有真正的未成年人模式可以使用。
辦案法官還注意到,在涉案App的聊天室頁面,用戶點擊“送禮物”按鈕可以輕易發(fā)起充值、送禮物,也無需進行實名認證,僅在提取禮物收益時才需要實名認證。
法官釋法
為何認定充值消費行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涉案賬號的使用情況,可以認定該App使用者是圓圓,且充值打賞行為也是由圓圓做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官解釋,本案中,圓圓的家長對其充值消費的行為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不予追認,且充值消費金額一萬多元,不屬于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當屬無效。那么,這是否意味著被告公司應當返還全部的充值款呢?
北京互聯網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張亞光:在返還的過程中,我們也平衡了雙方的過錯情況,比如說我們考慮到了軟件在未成年人模式設置以及未成年人身份識別機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應當承擔一部分的責任。同時圓圓的父母作為其監(jiān)護人,沒有很好地去監(jiān)護圓圓的用網行為,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科技公司運營的“連麥”App在界面設置、內容提供上對未成年人具有較大吸引力。在可以輕易發(fā)起充值等網絡消費行為的情況下,該App應當依法依規(guī)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建立配套未成年人身份識別機制,但該App“未成年人模式”虛假設置,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形同虛設,某科技公司應當為未盡到合理管理義務承擔責任。同時,圓圓的家長疏于管教,導致孩子長時間使用該App,發(fā)生多筆充值交易,也存在一定過錯。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法判決某科技公司退還充值款5500元。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經二審法院調解,當事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和解,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首個未成年人網游退費標準征求意見發(fā)布
未成年人網絡非理性消費問題一直廣受關注,5月28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fā)布首個未成年人網游退費標準征求意見,明確劃分了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監(jiān)護人等責任方的擔責比例,為解決未成年人游戲消費退費糾紛,提供了參考。
今天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舉辦了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新聞通報會,梳理了近些年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一些新特點。
法官稱,未成年人的網絡活動一般集中于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社交等平臺。隨著網絡服務內容的豐富,一些語音交友、游戲社交等多元化的應用正成為未成年人的網絡“新寵”。
法官認為,未成年人通過互聯網拓展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面臨一些風險:比如網絡信息內容良莠不齊,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網絡欺凌發(fā)生頻率上升,網暴懲治面臨挑戰(zhàn);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足,信息泄露引發(fā)多種損害;以及網絡沉迷、非理性消費等問題。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少年法庭)法官 顏君:我們知道國家對于防治網絡沉迷有很多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但我們從案件發(fā)現,還是有孩子能夠通過各種方式,繞過未成年人的實名認證去注冊賬號。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strong>小朋友如果真的要使用互聯網平臺的話,一定要用他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去注冊賬號,家長一定用家長監(jiān)護模式;不要把家長綁定自己銀行卡的賬號和孩子的賬號進行綁定。
家長履行監(jiān)護職責
引導孩子合理用網
健康的網絡生態(tài),不僅需要法治力量的護航,還需要市場主體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建立健全相關保護機制;需要家長履行監(jiān)護職責,引導孩子們合理使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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